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车甘A*****号牌的小型客车途经榆中县栖云北路陇顺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榆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乙醇)含量为131.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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