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1****号小型客车,沿国道24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68KM处时,与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被害人郭某某相撞,致郭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会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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