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嘉积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爱华路金宝莱3号馆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22.5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经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另经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未超过150mg/100ml,醉酒程度相对较轻,且案发时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积极配合民警工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公安网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综合上述情节,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学敏
书 记 员:蔡为祥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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