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小型轿车,沿灵璧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公里路段处时,被灵璧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酒精呼气检测为114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其带至灵璧县大路乡卫生院对其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4.7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接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路中队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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