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淮北**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9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濉溪县开发区银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杏路与合欢路交叉口西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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