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炎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69********,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区**路**栋**号,住湖南省炎陵县**镇**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炎陵县**镇**街居委会门口路段时,被夜查的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当即对王某某采取呼吸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涉嫌醉酒驾车的王某某带到炎陵县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样予以送检。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5.6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查询信息、查获经过、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未造成危害结果,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