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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组。2004年3月10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10月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湘***

***小车从其住处出发准备前往张家界市城区,当车行驶至长张高速公路慈利西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慈利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当场行呼气式检测仪检查,酒精含量为108.3mg/100ml,后即被带至慈利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待检。2020年6月8日,经湖南省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06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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