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3********,汉族,大专文化, 襄阳市襄州区**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街道办事处**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樊城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家属院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8.78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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