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大冶市**文化公司、**酒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街道**号**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3年6月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鄂B*****小型轿车沿**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冶市**大道**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9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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