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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临渭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在本市城区沿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南京路中学门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37/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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