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乡**村**桥**组,现住址清镇市百花社区**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3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K号小型轿车从清镇市东门桥往高原明珠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云岭东路红树东方路段时,追尾由肖某驾驶的贵A****U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肖某打电话报警,交警到现场处警并将王某某带到清镇市中医医院抽血送检。2019年10月8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9.4mg/100mL。2019年10月22日,清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付了被害人肖某的车辆维修费用2600元人民币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阅读并知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020年9月2日,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王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某系初犯,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目前是其两个未成年子女的主要抚养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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