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街道**公寓**楼,工作单位为**水产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在南约广场烤鱼店吃饭饮酒后驾驶苏A7****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岗街道爱南路与向银路路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6.68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