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Z9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汉族,大学本科,淮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0时59分,王某某驾驶号牌为******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相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兆基家具城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李某某骑行的公共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积极赔偿当事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9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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