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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住海拉尔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0时23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蒙E*****小型汽车沿和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大街与学府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王某某检测乙醇含量为:98.47mg/100ml。

王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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