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8********,黎族,大专文化,无业,海南省万宁市人,家住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农场**区**队,现住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农场**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8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吉某某等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大自然醉鹅饭店吃饭喝酒。次日凌晨0时0分许,喝酒结束后,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J1****小轿车载着吉某某从海口市龙华区世贸南路军安花苑小区路边停车位出发,当车行驶至龙华区金龙路半山花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95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依法将王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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