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2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厂检修部综合班副班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区,住海南省东方市**镇**园**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琼A3****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东方市解放西路第一小学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在职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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