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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现住三亚市海棠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闽GF****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从三亚市海棠区223国道林旺镇往三亚市区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海棠区海棠公交公司前路段时,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王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进行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王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物证:闽GF****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提取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犯罪情况说明等;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鉴于其乙醇浓度为143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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