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深圳市**区**路**号**村**栋,海东市**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常海,青海义援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本案由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J****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东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海东市**大道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的质量浓度为117.18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185mg/100ml,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为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路程相对较短,且在凌晨时段路面车辆行人相对较少,系当场抓获,未造成危害结果,情节相对较轻。此外,王某某系海东市**有限公司股东,担任经理职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中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认定标准的参考意见》等规定,为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法制环境,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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