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9********,汉族,本科文化,系浙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庄**号,住绍兴市越城区**月色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的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光明路口西侧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
当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王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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