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7日18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途经本市坎门街道东港隧道前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而后被带往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其被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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