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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庄街道**处,现住**庄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时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汽车站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民警带领其至济南市**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0±3.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根据两高关于醉驾解释及济南关于醉驾办案指引,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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