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7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济南市**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济南市槐荫区**苑**号,户籍地济南市**路**号**单元**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2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段兴东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9月30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4±4.1mg/100ml,2019年10月31日经重新鉴定,含量为86.6±4.3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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