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9日23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陕A5****号轿车,行至泾川县城西环路气象局门口处,被交警查处;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8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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