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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吉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61967********,汉族,初中,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住洛阳市吉利区**新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吉利区中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原路交警队门前掉头后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经对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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