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农场**排**大队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农场**路由南向北行至**村路口北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95.7mg/100ml。后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返还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式毒品检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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