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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0时55分,王某某驾驶苏J*****小型轿车沿行某某昌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神华公园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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