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村**栋**单元**号,务工人员。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宏奎,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号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戴河区滨海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海大道警务工作站接受检查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1.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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