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白色宝马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与学苑路交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荣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4.3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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