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99********,汉族,群众,系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赵毛陶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为冀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东京北村西500米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9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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