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石家庄市藁城区**镇**庄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街**巷**号**栋**单元**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4时49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藁城区马山线25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7.5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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