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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3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鄂S*****吸污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路与中华大街交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1.03mg/100ml。

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体内乙醇含量较低,驾驶机动车时间为深夜,社会危害较低,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人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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