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J*****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经过**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王某某静脉血并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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