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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30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住深州市榆科镇****2020年1130日涉嫌危险驾驶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20年11月1日22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82省道**村段处时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0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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