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乡**村,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永清县刘街乡**村小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村口处时,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44.3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