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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 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正定县**省道与**路交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2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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