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9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住望都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望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望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33分,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F*VK**的小型轿车行至望都县八一路5公里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望都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系在校大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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