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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址无极县**乡**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19年1月1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1日补查重报。

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无极县南环路口42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4mg/100ml。王某某系危险驾驶。

本院经审查发现,医务人员在对王某某抽血过程中消毒剂使用不规范,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核心证据出现严重瑕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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