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3********,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乐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1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新乐市新开路地道桥西侧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51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49.65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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