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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温塘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柏坡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到平山县柏坡路与明珠街交叉口时,被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4mg/100ml。经鉴定,送检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84.50mg/100ml。王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证人证言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

4.鉴定意见: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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