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乡**村**号,住固安县**座**楼大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靳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NG****小型轿车沿固安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大道交口处,被固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北京明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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