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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镇**街**街**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4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B7****小型普通客车,沿唐山市路北区于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韩城镇左岸景林小区附近路口北侧时,被正在此处设卡开展治理酒驾检查的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02mg/100ml。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mg/100ml。2020年6月19日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立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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