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51983********,汉族,群众,大学本科,**业务员,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号,经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0时许,王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宏兴路盛源大街北口处时,被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扣,经鉴定,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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