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沂水县**集团员工,现住沂水县**小区。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欲将停放在沂水县**街**商铺门前区域的鲁******号小型轿车停放到专门规划的公共停车位上,在由南向北倒车过程中,将刘某某停放在公共停车位上的鲁******号小型轿车刮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事故原因分析,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案发时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自愿等待投案。案发后,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为将车辆挪至规划的公共停车位上而短距离醉驾,仅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刮擦,且被不起诉人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