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0********,汉族,小学文化,连云港市景华暖通,住连云港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路**号**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1时56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G7****号小型轿车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路与南极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侯亚茹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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