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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快餐店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园**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行政村**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吕兵,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8日0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E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鼓楼区锦江路路边出发,沿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行驶至华为路路口东侧停车睡觉,后于08时10分许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7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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