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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凹**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周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9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KV963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我区瓜埠至横梁的公路行驶至横梁街道山东社区便民服务中心附近,转上乡村道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3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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