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成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仪征市**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B****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三将立交桥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将立交桥北侧路段时被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9mg/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3.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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