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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武陟县**镇**村**大道**号附**号院,现住武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H****V号小型汽车,沿武陟县谢旗营镇前高村由南向北行驶至环乡路前高村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77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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