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武邑县**镇**村其舅家中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行驶至**村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王某某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3、酒精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不起诉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