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凤仪街道办事处凤山社区新民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道真县三江镇群乐村出发往正安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1时许,行驶至正安县城桐都路100米处(信用社路段)时,被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2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36cm/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酒精含量刚达立案标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无从重处罚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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